云南施甸县水长乡石灰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施自然资矿告字〔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施甸县委、政府同意,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保山万盛馨安拍卖有限公司对施甸县水长乡王家山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27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1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施甸县水长乡王家山石灰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位于施甸县城方位340°平距约30km处,行政区隶属水长乡小官市村村民委员会管辖,矿区极值地理坐标(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为东经99°06′27.240″~99°06′46.967″,北纬24°55′57.964″~24°56′16.639″

面积:0.2663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2759045.95 33510864.45

2 2759185.79 33511064.42

3 2759090.12 33511397.91

4 2758611.46 33511418.26

5 2758634.08 33510904.63

* 1915 1777

       资源储量:3325.60万吨

       开采标高:1915米至 1777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露天开采,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为240万吨/年,采矿回收率97%,矿山服务年限为13.44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在实施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采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或因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关闭矿山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拟出让年限:6年    

起始价:530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竞买人未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 

(三)竞买申请人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拍卖出让公告提示的风险,并接受本公告规定的竞得人的义务条件。 

(四)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五)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0:00

地点:施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四楼会议室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本次拍卖具体委托保山万盛馨安拍卖有限公司实施,出让采矿权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拍卖文件为准,申请人可于2月28日至3月28日17时前到保山万盛馨安拍卖有限公司咨询。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2月28日—2024年03月28日

       申请报名方式:有意竞买者可3月28日17:30时前到保山万盛馨安拍卖有限公司按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相关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保证金须在3月28日17时前到达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以实际到账为准)。本次拍卖不接受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二)“信用中国”联合奖惩失信奖惩对象查询信息截图(以出让人查询结果为准)。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在拍卖会中出价最高者拍卖师三声报价且无人再加价时落槌成交成为买受人。

八、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采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一)竞买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出让风险,应当自行前往实地踏勘、核实矿体情况,出让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出入。一旦竞得,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二)本次出让是竞得人在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土地、林业等其它资源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竞得人对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林权、青苗、矿区进场道路、用电、用水、搬迁等问题需做充分了解掌握,并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和施甸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编制上述报告和申请资料的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在矿山开发建设前竞得人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保、林业、用地、水保、安全等与矿山开发建设相关的许可手续,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五)采矿权人生产过程中,应对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按“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 

(六)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开采的,以及因环境保护、道路交通、供电设施、占用各类保护区、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标的产生异议由出让人予以澄清。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竞得人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情节严重的则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1.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2.不按约定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3.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该标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行为。

本公告在施甸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施甸县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2月27日

来源:网络
创建时间:2024-03-0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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